黑龙江省物价局文件黑价格〔2013〕264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单户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保证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平稳实施,现将居民单户电采暖用户设备用电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且在2009年11月20日前已申请用电或已用电的居民单户电采暖用户,其用电价格在供暖期内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的平谷电价政策或居民超基数电量优惠电价政策,在非供暖期执行现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二、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且未享受平谷电价或居民超基数电量优惠电价政策的居民单户电采暖用户,经供电部门认定后,其用电价格在供暖期内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在非供暖期执行现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三、考虑到省内各地区供暖具体日期不同,居民单户电采暖电价政策执行时间统一确定为:每年10月至次年4月。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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